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民初字第04014号
原告新余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物流园区内正大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章春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七芽、习勇,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谢群平,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高新区。
被告新余市贵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抱石东大道(仙来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高新区钢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余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谢群平、新余市贵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群平、新余市贵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16元,减半收取为261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08元,由原告新余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钟卒理
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
人民陪审员 黄文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