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渝执保字第00661号
申请人新余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章春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邬自勇,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新余市贵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抱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邬自勇、***、***、新余市贵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江天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邬自勇、***、***、新余市贵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6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新余市青年路房屋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新余市青年路房屋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邬自勇、***、***、新余市贵和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6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