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温州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温州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913号
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九路903号。
法定代表人:包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州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205号一楼及部分二楼。
法定代表人:**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3元,减半收取2676.5元,由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项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