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隆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隆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6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1968号
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九路903号。
法定代表人:包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隆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5477号801室(国大广场2号门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890097524。
法定代表人:李文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隆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元,由原告温州同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