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佳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5949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杨年,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佳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礁石镇礁石大道102号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7952409W。
法定代表人:周颖,经理。
被告:傅然,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民康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403120019。
被告: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430号1幢2单元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050024XG。
法定代表人:刘江**,经理。
被告:陈皓,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佳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傅然、陈皓、杨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顾荣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家成
书 记 员 袁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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