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伟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685号
申请人:淮安市伟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渭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YPFJ32P。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430号1幢2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050024XG。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伟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伟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502985元,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伟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5029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3035元,申请人淮安市伟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