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92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050024XG。
法定代表人:刘江**,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黎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湛 野
书 记 员 陶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