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93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050024XG。
法定代表人:刘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东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亚敏
书 记 员 何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