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93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050024XG。
法定代表人:刘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03月12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海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蒋春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学荣
书 记 员 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