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

**、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402民初4413号 原告:**,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牛棚损失50000元,三头牛6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建档立卡户,2016年原告在国家扶贫政策的支持下,原告在位于固原市××区1-50号院在位于固原市××区在位于固原市××区落自建牛棚一处,花费共计50000元。2020年9月22日,被告所铺设的自来水管道在原告牛棚旁边,因自来水管道破裂,自来水渗入原告牛棚地基造成牛棚地基塌陷、墙体有明显裂痕,现该棚已构成危棚,同时导致原告棚内养殖的7头牛无法安置,已有3头牛死亡(每头牛价值20000元),原告与被告关于该牛棚损失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涉案牛棚造成损害属实,我公司愿意在鉴定意见书损失鉴定的基础上减去税金及取费后予以赔偿,因农村建房不存在提供税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企业参与取费的事项,因此税金及企业取费两项费用不应该予以赔偿,原告诉请中牛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不予赔偿;2、鉴定费用应当按照原告诉讼标的的比例予以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东塬村一组村民。2020年9月20日,位于固原市××区***家门前由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经营并管理的自来水管道发生破裂,流出的自来水部分沿铺设管道流向距***家140米地势较低的**家牛棚,漏水造成**家牛棚地基长期浸泡,浸泡后发生不均匀沉降,导致该牛棚受损严重。诉讼中,原告依法申请对涉案牛棚的受损原因及牛棚损失的价值分别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原告牛棚地基下陷、墙体开裂系被告自来水管道破裂后漏水浸泡所致,涉案牛棚造价为17388.3元(其中含税金1435.73元、取费金额为3123.8元),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共计18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司法评估意见书2份、鉴定费发票2张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自家牛棚因被告经营并管理的自来水管破裂,漏水渗入牛棚地基造成地基下陷及牛棚墙体不同程度开裂,对原告继续养殖造成影响。在原、被告就案涉牛棚受损的成因及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告申请对案涉牛棚受损成因以及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作为涉案自来水管的管理方的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对所鉴定的致损原因并无异议,并作出赔偿意见,其关于对评估造价中扣除税金及取费金的请求,结合案涉牛棚的实际施工现状,该税金及取费金并非牛棚合理损失的范畴,应予剔除,即被告应赔偿原告牛棚损失为12828.77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关于三头牛的损失60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牛棚损失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剔除税金及取费金后的损失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牛棚损失共计12828.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鉴定费18000元,均由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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