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

***、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02民初5598号 原告:***,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穆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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