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

***、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民终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组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水利工作站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六组044号。 原审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1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中,上诉人***房屋受损的原因是依据**市光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鉴定结论对房屋受损的原因认定为:“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的自来水供水管道破裂漏水,造成***房屋地基土被自来水长时间浸泡,房屋地基土被自来水长时间浸泡,房屋地基土在浸水后发生不均匀沉降,导致该房屋受损。另外,邻居***房屋内自来水管破裂,其水管流出的自来水渗入***房屋基础下,房屋地基土浸水后发生不均匀沉降。”但对**市光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在质证阶段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报告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从**市光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看,没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也没有附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一审在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应当要求鉴定机构作出补充,在该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情况下,一审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属证据采信不当,从而造成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126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水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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