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实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实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南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宁军园4-1-401室。
负责人:朱某。
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清河县长城大街东头。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朱某,住宁夏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实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88252.82元,执行费10283元(未缴纳)。已执行12090元,下剩776162元未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划拨金额外再无余额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某名下房屋的产权产籍,但该房屋尚有抵押贷款未还清,暂时不宜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根据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在本院还有涉执案件未执行到位。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旭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哈志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