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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5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
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832元,执行费37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于2022年6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一年,无余额。于2022年5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名下所有的×××号车辆的车户,于2022年6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号车辆的车户,冻结期限为两年,该车辆未找到暂无法处置。根据银西劳人仲字(2021)第457号仲裁裁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高俊梅
审判员杨晓辉
审判员谢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