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05民初272号
原告:宁夏实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实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汉族。
被告:**,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户籍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宁夏实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建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德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鑫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实德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鑫亚公司给付货款743455.82元,并承担货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2.**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7日,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为承揽“中国铁路总公司兰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工程”中的塑钢门窗工程项目,同实德建材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从实德建材公司购买实德牌青白色塑钢型材,单价9000元/吨,预计购买量200吨,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开始付款提货,到当年10月上旬,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实德建材公司提出以赊欠的形式提货,为支持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按时完成工程项目,实德建材公司为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提供了最高额80万元的赊欠,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承诺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欠款。2019年12月12日经双方核对账目,截止到2019年10月23日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累计欠实德建材公司货款743455.82元。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承诺的欠款期满后,实德建材公司多次要求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支付货款,但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一直未付,**也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因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系鑫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鑫亚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实德建材公司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辩称,实德建材公司起诉的欠付货款数额属实,现在因为疫情原因,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有困难,暂时不能付款,请求延期付款,要求调解处理。
鑫亚公司辩称,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实德建材公司签合同没有通知鑫亚公司,没有经过鑫亚公司的同意,鑫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实德建材公司提交的供货合同、担保协议三份、欠条三份,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鑫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实德建材公司提交的对账单一份,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又认可对账单记载欠款数额,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7日,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因承揽中国铁路总公司兰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塑钢门窗工程,向实德建材公司购买实德牌青白色塑钢型材,双方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了产品类型、单价、合同有效期限等。合同约定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先付货款,实德建材公司收到货款后48小时内组织发货。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指定朱汭生为该公司收货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给实德建材公司出具了三张欠条,金额合计80万元,三张欠条均承诺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欠款,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出具三份担保协议,个人对三张欠条载明的赊欠货款提供担保。2019年12月12日,实德建材公司给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至2019年12月6日,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欠付涉案合同货款743455.82元,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员工朱汭生、贾昕伟代表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签字确认。现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鑫亚公司对欠付实德建材公司货款743455.82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实德建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欠实德建材公司货款743455.82元事实清楚,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是鑫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实德建材公司要求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鑫亚公司共同支付货款743455.8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鑫亚公司未按照承诺的时间支付货款,实德建材公司要求从2019年11月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实为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鑫亚公司银川分公司、鑫亚公司支付货款的日期不明确,本院确认从2019年11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出具担保协议,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实德建材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实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43455.82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货款743455.82元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
二、**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4元,由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河北鑫亚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 江
人民陪审员 李 亚
人民陪审员 李万俊
二0二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苗苗
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