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特480号
申请人: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宝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高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高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2020年10月14日申请人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云
审 判 员 张明良
审 判 员 王逸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及小同
书 记 员 胡峻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