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常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60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xxxx5J,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叶新公路6186弄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宝塔。
被执行人:昆山常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xxxxx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双马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远航。
被执行人:马一中,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常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马一中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案件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36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常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马一中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常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马一中银行存款人民币657072.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俊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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