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犇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叶新公路6186弄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上海犇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276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犇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8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上海犇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揽价款206,051.30元;利息损失(以195,748.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上海犇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需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991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16日止,如需续冻,请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黄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沐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