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7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8)沪015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俊
审判员周喆
审判员熊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