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瀚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1172号

原告:***,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上海瀚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B区2007室。

法定代表人:吴春娟,总经理。

***与上海瀚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振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