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1172号
原告:***,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上海瀚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B区2007室。
法定代表人:吴春娟,总经理。
***与上海瀚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振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