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简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玲保制冷设备工程服务部与上海简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538号
原告:上海玲保制冷设备工程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恬,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简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骁。
原告上海玲保制冷设备工程服务部与被告上海简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玲保制冷设备工程服务部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玲保制冷设备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上海玲保制冷设备工程服务部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