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1107号之一
原告:苏州西雅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饰界家居建材广场9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简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18弄5号1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西雅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简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日前,原告以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西雅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2.59元、减半收取为1,576.30元、保全费1,23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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