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5执87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立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立居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4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2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5执87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牟鹏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