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315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执行人: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人民币63,574元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查明,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因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故(2021)沪0113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沈向阳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建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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