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5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泽玲,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彪,执行董事。
上诉人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景安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应相应延长至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为止。根据现代物业公司与景安公司所签署的《经纬城市绿洲小区消防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第7.1款:“质保金:在质保期满2年并无任何遗留问题后无息返还乙方(扣除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剩余款项。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起计2年,若期满后乙方仍有质量遗留问题未处理的,则质保期相应延长至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止。”本案中,景安公司的施工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及虚假结算工程量的行为,包括对应当更换的设备未进行更换、对应当安装的相关设备没有安装或者在数量上远少于约定的工程量,以及结算上报的工程量远大于实际施工现场的工程量等多项严重违约情形。现代物业公司已同时另案提起诉讼,案号(2021)沪0113民初1734号,并对景安公司的施工内容工程量申请司法鉴定。根据合同第13.9条约定“如果甲方根据现场工程的实体的外观缺陷对乙方的施工质量产生怀疑时,乙方应主动举证消除甲方的顾虑,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主动请甲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合同第13.14条约定“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即使已经交付甲方使用,也不得以本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为由拒绝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质量责任,任何获奖证书和证明文件不可以作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不存在的理由”。因此当现代物业公司提出质疑时,景安公司应当主动申请鉴定。在景安公司怠于鉴定的情况下,现代物业公司已主动申请司法鉴定,该鉴定内容对于查清双方争议事实、确认双方法律责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审法院在现代物业公司已经初步举证说明景安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仅以“形式上的验收”而忽略景安公司“事实存在的违约行为”,未准许现代物业公司的鉴定申请,损害了现代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争议事实的查明。现代物业公司亦已就该案提起上诉。二、景安公司未履行发票交付、发出书面通知等先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第7.3款“若乙方未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7.4款“乙方于甲方每笔付款前,应向甲方交付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延迟交付发票导致的任何违约责任”。本案中,景安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上述发票交付、书面付款通知等义务,因此无权要求现代物业公司支付质保金及承担逾期责任。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付款时间、付款条件而直接以竣工验收期满两年的次日为起算点支持了利息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三、现代物业公司认为质保期的起计时间应当是竣工验收整改完毕并签署书面移交单之日。而本案中根据景安公司所提供的工程审价单落款日期是2019年1月16日。整改时间最晚的日期是2019年6月20日,所以计算质保期的起计时间应当是2019年6月21日。而一审判决直接以竣工验收单所载明的一个验收日期作为起计时间是错误的。四、现代物业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开庭前委托具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的4个小区即:绿洲阳光水岸、学府涵青、观澜泓郡以及和泰苑等4个小区的消防维修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鉴定并已出具了检测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已明确显示涉案小区的消防维修工程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故在该质量问题未处理的情况下,质保期按照合同7.1款的约定应当予以延长。
被上诉人景安公司未做答辩。
景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现代物业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人民币63,5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现代物业公司支付上述钱款中41,781.77元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及21,792.23元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10月24日,现代物业公司(甲方)与景安公司(乙方)签订了《经纬城市绿洲小区消防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学府涵青、观澜泓郡、和泰苑、祥泰苑小区,工程名称:小区消防维修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包括且不限于价格清单所列项等,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开工日期2017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日;工程总价款为固定价款1,392,725.66元;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80%,维修工程各系统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与乙方办理完竣工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7%,余款作为分包工程的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2年并无任何遗留问题后无息返还乙方(扣除发生的维修费)全部剩余款项,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起计2年,若期满后乙方仍有质量遗留问题未处理的,则质保期相应延长至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止;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结算通知有异议,甲方在收到该付款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于甲方每笔付款前,应向甲方交付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上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迟延交付发票导致的任何逾期付款责任;如果甲方根据现场工程实体的外观缺陷对乙方的施工质量产生怀疑时,乙方应主动举证消除甲方的顾虑,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主动请甲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在工程实体不存在任何外观缺陷的情况下怀疑乙方的施工质量,有权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即使已经交付甲方使用,也不得以本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为由拒绝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质量责任,任何获奖证书和证明文件不可以作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不存在的理由。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2年;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工程保修管理,乙方对此不持异议,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代表甲方检查、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代表甲方对乙方维修工作进行验收并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在结算质保金时,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情况之书面文件,双方同意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结算质保金的依据;保修期届满或保修期顺延到期日且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4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支付乙方;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2018年1月12日,现代物业公司(甲方)与景安公司(乙方)签订了《经纬城市绿洲小区消防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阳光水岸小区,工程名称:消防维修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包括且不限于价格清单所列项等,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开工日期2017年11月3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8日;本合同工程总价为固定价款726,407.60元;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80%,维修工程各系统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与乙方办理完竣工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7%,余款作为分包工程的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2年并无任何遗留问题后无息返还乙方(扣除发生的维修费)全部剩余款项,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起计2年,若期满后乙方仍有质量遗留问题未处理的,则质保期相应延长至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止;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结算通知有异议,甲方在收到该付款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于甲方每笔付款前,应向甲方交付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收到上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甲方不承担因乙方迟延交付发票导致的任何逾期付款责任;如果甲方根据现场工程实体的外观缺陷对乙方的施工质量产生怀疑时,乙方应主动举证消除甲方的顾虑,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主动请甲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在工程实体不存在任何外观缺陷的情况下怀疑乙方的施工质量,有权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即使已经交付甲方使用,也不得以本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为由拒绝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质量责任,任何获奖证书和证明文件不可以作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不存在的理由。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2年;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工程保修管理,乙方对此不持异议,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代表甲方检查、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代表甲方对乙方维修工作进行验收并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在结算质保金时,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情况之书面文件,双方同意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结算质保金的依据;保修期届满或保修期顺延到期日且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4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支付乙方;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2017年12月20日,现代物业公司与景安公司签订了学府涵青、观澜泓郡、祥泰苑、阳光水岸小区消防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单,验收意见为合格。观澜泓郡业委会在竣工验收单上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但未签署日期。2018年1月15日,现代物业公司与景安公司、和泰苑业委会签订竣工验收单,验收意见为合格。祥泰苑业委会于2018年1月16日在竣工验收单上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字。阳光水岸业委会于2018年1月20日在竣工验收单上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学府涵青业委会于2018年1月22日在竣工验收单上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2019年1月16日,现代物业公司与景安公司签订两份工程审价审定单,一份载明,工程名称:学府涵青、观澜泓郡、和泰苑、祥泰苑小区消防维修工程,送审价1,392,725.66元,审定价1,392,725.66元,审定日期2019年1月15日,审核意见:合同为总价闭口包干,施工合同范围内所有内容已全部完工,并已竣工验收移交。另一份载明,工程名称:阳光水岸小区消防维修工程,送审价726,407.60元,审定价726,407.60元,审定日期2019年1月15日,审核意见:合同为总价闭口包干,施工合同范围内所有内容已全部完工,并已竣工验收移交。现代物业公司陆续向景安公司支付了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
2019年5月15日,现代物业公司向景安公司提出学府涵青、观澜泓郡、和泰苑、祥泰苑、阳光水岸小区消防问题。次月,景安公司对现代物业公司提出的消防问题进行了维修。2019年6月20日,现代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封华与现代物业公司委托的消防维保单位上海久红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景安公司签订了消防系统移交单,载明,上述五个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系统正常。
一审审理过程中,景安公司表示,景安公司同意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义务。现代物业公司表示,现代物业公司指的工程质量问题不是维修保养,而是景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没有更换工程量清单中应该更换的设施设备,现代物业公司要求景安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经纬城市绿洲小区消防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满2年并无任何遗留问题后无息返还景安公司(扣除发生的维修费)全部剩余款项,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起计2年,若期满后景安公司仍有质量遗留问题未处理的,则质保期相应延长至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止。现代物业公司与景安公司就系争工程办理了结算,现代物业公司尚有质保金63,574元未付。根据竣工验收单反映,学府涵青、观澜泓郡、和泰苑、祥泰苑小区最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涉及上述小区的施工合同质保金为41,781.77元,按照合同约定,现代物业公司应于2020年1月21日前付清该款。景安公司要求现代物业公司支付该款及利息,予以准许。阳光水岸小区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月20日,涉及该小区的施工合同质保金为21,792.23元,现代物业公司应于2020年1月19日前付清该款。景安公司要求现代物业公司支付该款及利息,予以准许。景安公司提供了消防系统问题处理确认单、消防系统移交单,可以证明现代物业公司向景安公司提出消防维保问题后,景安公司及时的进行了维修。现代物业公司主张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非要求景安公司履行工程的维修保养义务,而是认为景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施工,然现代物业公司已经与景安公司就系争工程进行了验收、结算,现代物业公司以上述理由拒付工程质保金,不予采纳。判决: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63,574元,并以其中21,792.23元为基数,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及以41,781.77元为基数,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现代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检测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景安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景安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愿本着长期合作的理念,如果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能及时支付尾款我司愿意放弃追讨利息的权利”。
本院认为,现代物业公司上诉认为景安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质保期应相应延长至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为止。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现代物业公司与景安公司约定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计2年,学府涵青、观澜泓郡、和泰苑、祥泰苑小区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涉及上述四个小区的质保金41,781.77元现代物业公司应于2020年1月21日付清。阳光水岸小区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月20日,涉及该小区的质保金应于2020年1月19日付清。在质保期内,2019年6月现代物业公司提出要求景安公司进行维修,景安公司也进行了维修并经现代物业公司确认消费设施设备系统正常,故景安公司再要求延长质保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代物业公司认为景安公司的施工严重偷工减料、虚假结算工程量。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现代物业公司和涉案小区业委会均签字确认了景安公司的施工已竣工验收合格,应视为现代物业公司对景安公司施工的质与量均是认可的,现代物业公司主张景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施工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双方约定景安公司于现代物业公司每笔付款前应向现代物业公司交付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物业公司于收到上述发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景安公司支付相应价款,现代物业公司不承担因景安公司迟延交付发票导致的任何逾期付款责任。现代物业公司认为景安公司未按约开具发票,故现代物业公司可以拒付质保金,但支付工程款为现代物业公司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现代物业公司不能以景安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但基于上述约定,对景安公司要求现代物业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
二、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63,574元;
三、对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5元,由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15元,由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309元,由上海景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康威
审 判 员 周刘金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文如
书 记 员 郑文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