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3226号之二 原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汇丰东大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505号4、5、6幢。 诉讼代表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法院已经受理关于被告的破产申请,现被告的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