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3226号之二
原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汇丰东大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505号4、5、6幢。
诉讼代表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法院已经受理关于被告的破产申请,现被告的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