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3226号之一
原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汇丰东大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505号4、5、6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10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