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3226号之一 原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汇丰东大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505号4、5、6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10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