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2民初1658号之一
原告: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山新村126号-0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双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密颖,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解决了涉案纠纷,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07.5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