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2)沪72财保80号
申请人: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山新村126号-0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汇丰东大街588号。
被申请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8号。
申请人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5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两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5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苏方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