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1129号
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杭州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吕游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男,1982年7月14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上海鲁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L021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昊,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鲁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银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守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思娇
书 记 员 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