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17715号
申请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4号楼24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双,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新源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金珍庆,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30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6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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