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0执59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和,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沪0110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针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已轮候查封账户、房产、车辆)。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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