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898号
原告: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被告:**和,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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