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239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5号4号楼24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15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新源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金珍庆,执行董事。
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7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押金300000元、利息、诉讼费49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押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9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瑞筑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我特捷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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