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6009江苏邑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6009号之一
原告:江苏邑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95476872M,住所地盐城市区希望大道**绿地商务城****。
法定代表人:王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志程,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733626L,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国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邑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邑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邑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邑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依法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江苏邑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夏 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玲玲
书 记 员  夏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