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862号
申请人: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733626L,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277号1幢1034室。
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0113944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秋雪湖大道实地君兰汀岸售楼处(134#楼)。
被申请人:无锡盈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13B366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湖西路平湖城科创大楼501。
申请人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盈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盈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万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盈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