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31333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277号1幢1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73362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汉族,1996年7月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29号3号商业B幢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6296458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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