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融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62号 申请人: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98号国阳大厦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73362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融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3022(溪**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DY0M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融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账号:xxxx********)。申请人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融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五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账号:xxx********)。 保全费五百二十元,由申请人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