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652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277号1幢10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号***大酒店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