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652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277号1幢10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号***大酒店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