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176号
原告:上海广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59号3幢206室(奉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277号1幢103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广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广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