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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176号 原告:上海广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59号3幢206室(奉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277号1幢103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广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广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