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融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901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277号1幢1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73362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务,住。 被告:融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3022(溪**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DY0M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融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