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901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静唐路277号1幢1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73362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务,住。
被告:融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3022(溪**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DY0M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融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