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7民初18501号
原告: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1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方松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扬公司”)诉被告上海**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村俱乐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合计223,471.5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84,306.4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至**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为樾山08-06及08-08地块项目的开发商,原告作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与被告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并在合作中形成了先进场施工、后签署合同的交易习惯。多数情况下,被告要求核量审价后方可签署合同;少数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可签署合同。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对被告樾山08-06及08-08地块项目幕墙视觉样板基础和洞照路马路维修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9月15日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根据双方签署的《新建商业商办用房项目(08-06及08-08地块)项目幕墙视觉样板基础和洞照路马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包干总价230,383元,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7%。原告认为,涉案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被告也已确认涉案工程已全部完工,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即223,471.51元。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前述款项,已构成逾期付款。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乡村俱乐部辩称:双方没有完成结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依据。付款方式约定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且原告要提出申请并开具发票。因为原告未提出申请没有开具发票的,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至今未提出过申请,也没有开具过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联系单,主题为关于樾山项目0806-0808地块增加事项相关事宜,载明:以下事项现要求贵司组织施工;08-06/08-08地块;洞照路08-06/08-08地块因基坑位移引起的沥青马路裂缝面层修复,沥青马路基层暂不修复,待回填土完成型钢拔除后另行安排。
2021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再次发送工程联系单,主题为关于樾山项目0806/0808地块视觉样板基础施工相关事宜。载明:因0806/0808地块总包(苏中建设)现场施工人员正在抢一批次销售节点,无法满足视觉样板工期要求,为确保樾山项目0806/0808地块视觉样板工程于9月底顺利完成,经项目部决策,该地块视觉样板基础施工由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其施工范围为基础垫层、底板、钢筋砼柱及地面地坪。请于2021-8-10前上报该部分报价给成本部核定。**配合!附件:樾山项目0806地块视觉样板基础布置图。
2022年9月,原、被告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涉案工程施工单位为原告,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完工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实际完成情况为完工并验收通过。
后,被告**乡村俱乐部作为甲方、原告闻扬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新建商业商办用房项目(08-06及08-08地块)项目幕墙视觉样板基础和洞照路马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0806地块幕墙视觉样板基础和洞照路马路维修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深化、包施工、包验收、包安全、包服务、***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工程合同工期为共31个日历天,预计开(竣)工日期: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含税包干(包干/暂定)总价:230,383元(大写:贰拾叁万零叁佰捌拾叁元整,其中,税金为:19,023元,税率9%,不含税总价211,360元,详见本合同第五部分-合同计价清单)。2.本合同采取下列第(1)种计价形式:(1)本合同采用固定闭口包干总价形式,即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均闭口包干(综合单价、工程量及措施费均固定不变);……付款方式约定,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7%,乙方向甲方提供100%金额发票;结算款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甲方于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与乙方。质保期两年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等进行了约定。
审理中,被告明确该合同闭口价范围并不存在增减内容。
以上事实,有《新建商业商办用房项目(08-06及08-08地块)项目幕墙视觉样板基础和洞照路马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合同履行。根据庭审调查,涉案合同内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原告有权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现涉案合同明确约定采用总价包干的结算方式,且被告确认该项目不存在增减内容,故本案所涉工程的结算总价应当为230,383元。除质保金以外被告应付金额为223,471.51元。被告提出的发票问题不得作为其拒付工程款的依据。此外,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基数、标准、期间均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471.51元;
二、被告上海**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闻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84,306.4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1月30日起计至**之日)。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财产保全费1,676元,合计诉讼费用4,060元,由被告上海**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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