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五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34234号
原告:上海五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婷婷,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童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上海五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与(2019)沪0115民初34232号原告上海五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关联。鉴于本案须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无法先行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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