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9824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灵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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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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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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