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4894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颖路1099弄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