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4894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颖路1099弄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鑫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