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兴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4377号
原告:上海兴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程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萍,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吴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科昂,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兴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兴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经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俞亚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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