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44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被告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