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92号
原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604室。
原告***诉被告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菊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程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