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44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了(2020)沪0118民初4487号民事裁定,本院据此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宋美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