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44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了(2020)沪0118民初4487号民事裁定,本院据此裁定查封了申请人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中,实际冻结了申请人四个银行账户,累计金额远超过120万元(其中上海银行的账户已经冻结到120万元),故申请人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超保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磊企业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账户和财产线索(但继续保留对账号为XXXXXXXXXXX,开户行为上海银行长寿路支行的账户查封、冻结措施)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